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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发布时间: 2008-9-12 10:40:43 被阅览数: 420 次 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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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2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9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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