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正在组织制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近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注函[2009]10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备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湖北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按现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对湖北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和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新申请备案和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查换证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现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见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hbciq.gov.cn)办事大厅→认证监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栏目。
二、湖北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凭《备案证明》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其产品出口报检。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编号规则。
四、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未到期的企业,在《备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可继续凭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其产品出口报检。《备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按相关规定统一换发《备案证明》。
五、进口国(地区)对我国向其出口食品的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统一向国(境)外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注册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下发施行前,按现行管理办法实施。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湖北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辜玲 李庚如 电话、传真:027-85791215
电子邮件:guling@hbciq.gov.cn ligr@hbciq.gov.cn
二00九年六月五日